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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辦機關│協 辦│
│ 分工類別 │分 工 項 目 │ │ │
│ │ │ (委員) │機 關│
├─────┼────────┼────┼───┤
│一 肅貪方│1.加強肅貪政策之│法務部 │各機關│
│ 面 │ 擬訂。 │ │ │
│(一)肅貪政│2.加強鼓勵民眾檢│ │ │
│ 策之擬│ 舉及教育民眾如│ │ │
│ 訂 │ 何提供具體資料│ │ │
│ │ ,檢舉貪瀆。 │ │ │
│ │3.加強保護檢舉人│ │ │
│ │ 。 │ │ │
│ │4.鼓勵自首、自白│ │ │
│ │ 。 │ │ │
│ ├────────┼────┼───┤
│(二)肅貪措│1.加強偵辦十六項│法務部 │各機關│
│ 施之研│ 易滋弊端之業務│ │ │
│ 擬 │ 。 │ │ │
│ │2.強化肅貪組織之│ │ │
│ │ 研究。 │ │ │
│ │3.提昇檢調機關偵│ │ │
│ │ 辦肅貪之功能。│ │ │
│ │4.加強考核各級檢│ │ │
│ │ 調機關肅貪績效│ │ │
│ │ 。 │ │ │
│ │5.各機關配合檢肅│ │ │
│ │ 貪瀆之措施。 │ │ │
│ ├────────┼────┼───┤
│(三)肅貪法│有關刑法、貪污治│法務部 │各機關│
│ 令之研│罪條例暨其它相關│ │ │
│ 擬 │法規之修訂、研擬│ │ │
│ │。 │ │ │
│ ├────────┼────┼───┤
│(四)強化檢│1.強化公訴之實施│法務部 │各機關│
│ 察機關│ 。 │ │ │
│ 對於肅│2.研修刑事訴訟法│ │ │
│ 貪案件│ 有關檢察官於公│ │ │
│ 實行公│ 訴之案件,得續│ │ │
│ 訴之功│ 行調查證據之功│ │ │
│ 能 │ 能。 │ │ │
│ ├────────┼────┼───┤
│(五)重大肅│1.重大肅貪政策、│全體委員│各機關│
│ 貪工作│ 措施、肅貪法令│ │ │
│ 之諮詢│ 之檢討、建議、│ │ │
│ 、評議│ 改進。 │ │ │
│ │2.重大政風案件之│ │ │
│ │ 檢討。 │ │ │
│ ├────────┼────┼───┤
│(六)其他促│1.推動肅貪業務之│全體委員│各機關│
│ 進肅貪│ 學術及實務研究│ │ │
│ 工作事│ 。 │ │ │
│ 項 │2.檢討改進偵辦貪│法務部 │ │
│ │ 瀆案件之方式。│ │ │
├─────┼────────┼────┼───┤
│二 防貪方│1.加強重大公共工│法務部及│ │
│ 面 │ 程、政府採購、│各有關機│ │
│(一)防貪政│ 工商登記、都市│關 │ │
│ 策之擬│ 計劃、銀行放款│ │ │
│ 訂 │ 、證券管理、監│ │ │
│ │ 理、稅務、關稅│ │ │
│ │ 、警政、司法 (│ │ │
│ │ 含法務) 、建管│ │ │
│ │ 、地政、環保、│ │ │
│ │ 醫政及教育等十│ │ │
│ │ 六項易滋弊端業│ │ │
│ │ 務其弊端真相之│ │ │
│ │ 發掘。 │各機關 │ │
│ │2.加強其他業務防│ │ │
│ │ 弊措施及發掘其│ │ │
│ │ 弊端之真相。 │法務部及│ │
│ │3.提振各機關端正│各有關機│ │
│ │ 政風績效之檢討│關 │ │
│ │ 及考評。 │法務部 │人事行│
│ │4.強化政風機構及│ │政局、│
│ │ 其功能。 │ │研考會│
│ │ │ │、各機│
│ │ │ │機 │
│ ├────────┼────┼───┤
│(二)防貪措│1.加強辦理獎廉與│各機關 │ │
│ 施之研│ 倡廉之宣導。 │ │ │
│ 擬 │2.加強為民服務、│研考會、│各機關│
│ │ 簡化作業之措施│人事行政│ │
│ │ 。 │局 │ │
│ │3.加強推動行政肅│各機關 │ │
│ │ 貪。 │ │ │
│ │4.強化政風督導會│法務部 │各機關│
│ │ 報 (小組) 及相│ │ │
│ │ 關組織之功能。│ │ │
│ │5.舉辦政風業務座│法務部 │ │
│ │ 談會。 │ │ │
│ │6.加強審核公職人│法務部 │各機關│
│ │ 員財產申報之資│ │ │
│ │ 料。 │ │ │
│ ├────────┼────┼───┤
│(三)防貪法│1.有關防貪法令與│法務部 │各機關│
│ 令之研│ 措施。 │ │ │
│ 擬 │2.檢討改進公職人│法務部 │ │
│ │ 員財產申報制度│ │ │
│ │ 。 │ │ │
│ ├────────┼────┼───┤
│(四)重大防│防貪政策、措施、│全體委員│各機關│
│ 貪工作│法令之檢討、建議│ │ │
│ 之諮詢│、改進。 │ │ │
│ 、評議│ │ │ │
│ ├────────┼────┼───┤
│(五)加強防│1.加強端正政風政│法務部 │各機關│
│ 貪之宣│ 策之宣導。 │ │ │
│ 導 │2.實施「反貪污」│教育部、│各機關│
│ │ 教育之宣導。 │新聞局 │ │
│ │3.實施政風狀況民│研考會、│各機關│
│ │ 意 (或指標) 調│法務部 │ │
│ │ 查。 │ │ │
│ │4.加強對民間廠商│法務部 │各機關│
│ │ 及同業公會之防│ │ │
│ │ 貪宣導。 │ │ │
│ ├────────┼────┼───┤
│(六)其他促│1.推動防貪業務之│全體委員│各機關│
│ 進防貪│ 學術及實務研究│ │ │
│ 工作事│ 。 │ │ │
│ 項 │2.檢討改進防貪工│法務部 │各機關│
│ │ 作之辦理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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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 各任務分工機關 (委員) 應依業務職掌就分工項│
│ 目積極規劃,研擬相關之計畫與措施送由秘書單│
│ 位提報本會報報告或討論。 │
│二、廉政政策之計畫與措施,經本會報通過,報行政│
│ 院核定,函送相關機關執行後,由會報秘書單位│
│ 管制考核,並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通函│
│ 各機關研考單位,協助各機關政風機構針對中央│
│ 廉政會報函交執行事項予以管考;執行情形或考│
│ 核結果由會報秘書單位提會報告。 │
│三 本會報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其秘書業務如左│
│ : │
│ (一) 本會報會議提案、紀錄彙整、協調聯繫及其他│
│ 有關本會報之行政事項。 │
│ (二) 本會報會議程序、提案及有關資料,應於開會│
│ 前隨同開會通知送達各出 (列) 席人員;各委│
│ 員提供相關意見或提案,於會前送由會報秘書│
│ 業務單位彙整,必要時,得知會行政院研究發│
│ 展考核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提供意見,一併列入│
│ 議程。 │
│ (三) 有關提會討論之提案,其涉及專業性或技術性│
│ 者,得先由會報秘書單位邀請原提案單位及有│
│ 關專業、技術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
│ (四)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
│ 者,得經召集人核定後,由秘書單位研擬審議│
│ 意見,一併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