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1
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各部(會、處、局、署與同
    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3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業務範圍之核分基準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工作項目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
4
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廉政署訂
    定及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所屬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應定期陳報法
    務部廉政署。
6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由法務部廉政署定期公布,並作
    為年終考績評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