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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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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層次│  職務列等範圍  │  應  具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
  │一  │雇員            │現年四十歲以下,並具左列條│        │
  │    │                │件:                      │        │
  │    │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具│        │
  │    │                │法定僱用資格。            │        │
  ├──┼────────┼─────────────┼────┤
  │二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現年四十歲以下,並具左列條│        │
  │    │等書記及委任第三│件之一:                  │        │
  │    │至第四職等辦事員│一  丁等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        │
  │    │                │    委任升等考試或其他相當│        │
  │    │                │    等級考試適用政風職系類│        │
  │    │                │    科及格。              │        │
  │    │                │二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        │
  │    │                │    ,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        │
  ├──┼────────┼─────────────┼────┤
  │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現年四十五歲以下,並具左列│第二層次│
  │    │等之職務        │條件之一:                │辦事員除│
  │    │                │一  乙等或丙等政風人員特種│外。    │
  │    │                │    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        │
  │    │                │    適用政風職系類科及格。│        │
  │    │                │二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        │
  │    │                │    有法定任用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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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則:
  一  本表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
  二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政風人員得由該會政風處酌定
      標準。
  三  公營及交通事業政風機構或適用其他任 (派) 用規定之政風人員,依
      其規定,惟年齡及學歷仍應依本表規定辦理。其相當官職等依照考試
      院訂定之「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
      級對照表」採計。
  四  再任人員除先奉核准外,及曾任政風人員 (含人事查核人員) 再行回
      任政風人員者,應依本表規定辦理。
  五  遴用初充雇員者,應依「雇員管理規則」規定,公開辦理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