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佐理人員係指未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
3
三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
    件。但調任現職後因父母、子女或配偶重大傷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形,
    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不在此限: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原自願調至他縣市服務,再申請調回者,需任
      現職滿二年以上。
 (二) 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4
四  擬請調之服務地區,以下列縣市為限:
 (一)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或生活者,得持有配偶六個月以上設籍之戶
      籍謄本或服務機關任職證明,請調至配偶設籍地或服務機關所在地
      。但配偶或子女重病者,不受上述六個月之限制。
 (二) 配偶離異或死亡、父母離異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重大傷病或死亡,
      有就近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得請調至父母之設籍地或居住所。
 (三) 因考試分發後派任機關與原設籍地不在同一縣市者,得請調回原設
      籍地。
5
五  請調應填具請調服務地區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表) ,並檢具證明文件
    經現職機關政風主管查核屬實。其現職與擬任職缺,同屬相同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者,由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負責協調後報本部核派;其主
    管機關政風機構不同者,由現職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將請調服務地區人
    員名冊彙整,除情形急迫者,得隨時辦理外,於每年二、八月底前函
    報本部統一核辦。
    ┌────────────────────────────┐
    │所屬政風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員名冊                    │
    ├──┬──┬──┬───┬──┬──┬───┬──┬──┤
    │姓名│身份│出生│服務機│現職│現敘│學經歷│申請│戶籍│
    │    │證統│年月│關及職│年資│職等│考試三│調任│地  │
    │    │號  │日  │務    │    │    │年考績│地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調│                                                  │
    │原因│                                                  │
    │ (附│                                                  │
    │證明│                                                  │
    │文件│                                                  │
    │)   │                                                  │
    ├──┼───┬──┬───┬──┬───┬──┬────┤
    │一級│      │上級│      │直屬│      │本人│        │
    │政風│      │政風│      │政風│      │簽章│        │
    │機構│      │機構│      │機構│      │    │        │
    │主管│      │主管│      │主管│      │    │        │
    │核章│      │核章│      │核章│      │    │        │
    └──┴───┴──┴───┴──┴───┴──┴────┘
6
六  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
7
七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職務出缺,得先就請調服務人員名冊中優先派補
    ,在未完成派補或註銷前,該地區之相當職務,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
    人員暨由所屬現職人員調任外,不得進用非現職政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