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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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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為端正政風,鼓勵公務人員良好操守,以樹立優良行政風氣,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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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品行考核,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之「操行」項目,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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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品行考核優良者,按左列方式處理:
   (一)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依規定敘獎,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
        1 承辦案件,秉持立場,不為利誘、不為勢劫。
        2 察舉不法,拒收賄賂。
        3 主動負責,針對業務需要,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對革新政風有
          具體績效者。
        4 其他在工作有具體特殊績效,或行為上有廉潔事蹟,能增進國家
          或機關聲譽者。
   (二) 公務人員品德端正、操守廉潔,其事蹟未達議獎程度,業務主管在
        平時考核手冊中註記,作為升遷及考績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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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對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勸令退職:列有貪瀆跡象人員,經側密查證顯有貪瀆事實,雖未發
        現貪瀆積極具體證據,直屬主管經通知定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政風
        及人事管理單位得建議首長,勸令於一定期間辦理退休、資遺。其
        為臨時人員者,隨時予以解僱。
   (二) 調整職務:列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如係經管財物或受理民眾申
        請事項,或有易於發生舞弊情事之工作者,應即調整其職務。
   (三) 規勸導正:各級主管對有貪瀆傾向人員,適時予以勸導,鼓勵悛改
        ,於一定期間觀察後,認確已悛改者,應解除列管並享有法定升遷
        等權益。
   (四) 輔導考核:對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不能依第一至第三款處理者
        ,應指定專責人員,加強防範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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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要點由各機關政風及人事管理單位執行,並逕行建請機關首長處理
      ,但獎懲案件仍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