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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1
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六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數
      次高者遞補之。
2
二、選舉區劃分:
(一)北部及中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
      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及臺中市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二)南部、東部及離島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嘉義市、臺南市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三)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四)司法院、法務部及財政部政風機構
      含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法務部暨所屬政風機構、財政部
      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五)交通部及經濟部政風機構
      含交通部政風處及經濟部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六)其他非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