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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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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參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置
    委員十五人,前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連
    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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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舉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十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
      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所屬政風人員以不記名選舉
      方式,直接產生委員候選人一名。
 (二) 第二階段:由法務部政風司辦理十位委員候選人互選,產生五名票
      選委員。互選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三名為限,以得票數較
      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得依票數及抽籤結果排
      定候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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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舉區劃分:
 (一) 北部及東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
      、苗栗縣、花蓮縣、台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等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
 (二) 中部及南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嘉義市、台中市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
 (三) 台北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
      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四) 高雄及台南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
      工作)
      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及高雄縣、台南縣及台南市等
      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五) 院檢系統政風機構 (由司法院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與本部政風司、中部辦公室及部屬
      機關政風機構。
 (六) 交通部所屬政風機構 (由交通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交通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七) 經濟部所屬政風機構 (由經濟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經濟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八) 財政部所屬政風機構 (由財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財政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九) 農勞衛系統政風機構 (由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勞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政風室暨所
      屬政風機構。
 (十) 中央其他機關政風機構 (由內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非屬
      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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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候選人資格:
 (一) 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 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三) 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覆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關
      連署合計數。 (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該選舉區
      內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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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惟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該區委員候選人名單報送法務部
    辦理第二階段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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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指定之政風機關 (構) ,對於辦理選務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 (構
    )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