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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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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 (以下稱學員) 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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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員實務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二階段實務訓
    練成績占訓練總成績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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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考核原則: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 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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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員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分為服務成績與訓育成績兩類,考核項目
    及所占比例如左:
 (一) 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 實作表現:指方法、判斷及理論印證實務之運用等,占百分之四
        十。
      2 學習態度:指專心、合作、進修、主動、勤勉等,占百分之三十
        。
      3 工作績效:指質量、時效、協調、創造等,占百分之三十。
 (二) 訓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1 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百分之三
        十。
      2 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百分之三十。
      3 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百分之二十。
      4 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百分之十。
      5 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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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員實務訓練成績由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構) 考核,並填具「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函送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