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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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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增進機關員工熟悉各項政風法令,以培養知法守法精神,特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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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宣導政風法令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 利用現有電化資料中心,陳列有關政風題材之宣導資料,如書籍、
      刊物、影片、錄影帶等,提供各政風機構參考運用。
 (二) 配合員工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安排有關政風法令課程。
 (三) 利用各種集會,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作政風法令專
      題講演。
 (四) 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
 (五) 定期編印有關政風法令宣導之刊物或適時蒐編文宣小冊,印發員工
      參閱。
 (六) 配合機關環境特性,適切製作有關宣導標語或海 (壁) 報。
 (七) 舉辦宣導政風法令之講習、座談、觀摩、論文、有獎徵答及漫畫等
      競賽及活動。
 (八) 主動發掘員工廉能事蹟,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或獎勵,樹立公務
      員優良典範。
 (九) 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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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風法令宣導資料,由各政風機構適時編製,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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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訂具
    體可行之宣導計畫,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並報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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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政風機構執行本要點,應編列適當預算,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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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法務部
    並定期或專案實施督導成效檢查,列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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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