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風機構協助各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選委會) 規劃及執行選舉專案
維護計畫,具體作為如下:
(一) 選務單位安全維護:
選務單位係指選務作業中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之一) ,或其它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選務之單位。
1.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於選務期間派設駐警二十四
小時值勤,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2.協調選務單位針對各項器材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隨
時詳加檢視,並妥善保管,嚴防外力破壞。
3.協調選務單位與各投開票所保持密切聯繫,對通信資訊設備,指
定專人維護,確保投開票日之聯繫及電腦計票作業順暢。
4.協調選務單位針對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事前應詳加檢視,確保
正常使用。
5.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應全程錄影監
控,實施門禁管制;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
場,加強周邊巡邏,妥處偶突發狀況。
6.視必要先期協調選務單位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預作狀況研判及模
擬因應方案,遇偶突發狀況,即時通報反映處理。
(二) 選票安全維護:
1.選票印製:
(1) 協調選委會與相關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
司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
(2) 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
核。
(3) 協調監察小組 (本小組之功能定義與組成程序,依據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 對於製版、排版之過程應確實監督
,並詳予校對。
(4) 印製期間,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
(5)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
安全維護部署。
(6) 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破損之數量,並核對
所用紙張及印刷機、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確實掌握選票數
量。
(7) 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
2.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
(1) 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點領、分發、運送。
(2) 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如發現
有異狀時,應迅速反映處理。
(3) 協調 (助) 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等
工作,對有關人員應事先實施講習,嚴防意外事件發生。
(4)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選委會、
作業中心時,應確實保管及警戒。
(三) 投開票所安全維護:
1.協調 (助) 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處理,要求主任
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選務工作人員提高警覺,嚴防意外
事故。
2.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設備及相關設施安全
維護措施。
3.協助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護送選票至各投開票所,並維持
秩序及安全;開票結束後協調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至選務單位,清
點無誤後再護送至選委會統一保管。
(四) 資料蒐處及反映:
1.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並提供權
責部門改善。
2.蒐報選票印製、運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
,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3.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破壞、冒領、偽投、攜出、流失等足以
影響選票安全之資料,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4.發現有關賄選資料,立即通報當地檢察機關或調查單位處理,並
循體系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5.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
持密切聯繫,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並協調各相關部門加
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確保機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