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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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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機構應推動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
    維護法令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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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
    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並
    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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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
    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針對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採取必要之
    措施,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應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並裝置密鎖
      。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
      之管制措施。
(六)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
      銷事宜。
(七)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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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配有保密裝備者,應協調密碼作業單位依政府
      機關密碼統合辦法及相關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相關保密措施及辦
      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如發現可疑或異
        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應迅速簽報機關首長,並作適
        切處理。
  (二)密碼作業場所需設置消防設備,非經核准不得展示,並應妥置相
        關安全防護措施。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
        毀,應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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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
        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陳報上級政風機
        構。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