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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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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執行政風工作防制貪瀆及維護機關安全任務,有效發揮政風機
    構與檢察、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之整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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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檢察及調查機關係指:
 (一) 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
 (二) 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調查處站、各地區機動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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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繫協調事項:
 (一) 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不法資料,涉有刑事責任事項。
 (二) 處理洩密案件,涉有刑事責任事項。
 (三) 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貪瀆、不法案件,需政風機構協助或相互支援
      事項。
 (四) 重大危安狀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等事項。
 (五) 其他政風工作需相互支援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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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繫協調方式:
 (一) 政風機構於辦理聯繫協調事項時,得以行文或口頭方式為之,並適
      時瞭解後續處理情形。
 (二) 聯繫協調事項如需索取書面資料,應以行文方式為之;政風機構並
      應將聯繫協調內容以書面作成紀錄,併卷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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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強化聯繫協調功能,法務部得指定政風機構負責地區聯繫協調業務
    或舉行聯繫會議 (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