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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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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別事項
一、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
    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
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機關地址。辦理卸(離)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除機關地址外,並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土地不論其地目為何,均應申報。申報時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
    實填寫「地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
    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
    」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
    ○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
    分之○或公同共有」;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
    註係「未登記建物」。
    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
    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
    )○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
    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
四、「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
    板等而言。
五、「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
    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
    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
    或車身號碼代替。
六、「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
七、「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八、「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
    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
    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
    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
    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
    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
    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
    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
    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
    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
    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九、「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
    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
    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
    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
    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  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
    「國泰  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
    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
    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十、「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
    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一、「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
      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
      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二、「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
      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
      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三、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
      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
      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
      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
      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
      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
      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
      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
      ,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四、「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
      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
      狀況訂定。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
      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五、「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
      ,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
      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六、「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
      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
      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
十七、「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
      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
      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
      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
      、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
      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契約。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
      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
      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
      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
      作為申報標準。
十八、「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
      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
      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
      保險契約類型。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
      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
      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
      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
      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
      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保險金額」指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契約始日」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即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
      負保險責任之起日;「契約終日」指保險契約到期日,即保險公司
      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保險責任之終日。
      「累積已繳保險費」指要保人迄申報日止已繳納之保險費。
十九、「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
      金;「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
      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二十、「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
      、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二十一、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
        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
        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
        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
        ,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