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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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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期各政風機構配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 辦理採購,有齊一之工作觀念與作法,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政風新
    貌,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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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務部函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及
    「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業經報奉行政院
    准予備查,自政府採購法施行日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停止適
    用,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及相關子法規定配合機關辦理採購,不
    得任意介入或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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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風機構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本機關之採購
    或監辦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時,僅得監視機關辦理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不包括
    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
    之實質或技術事項。至主持開標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委員、或
    參與監工、訂定底價等,涉及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政風人員不宜
    擔任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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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風機構因業務需要為採購之需求或使用單位者,有關底價訂定,應
    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惟政風機構如經指定承辦採購,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定 (會同) 監辦時,應由採購承辦人以外之政風人員 (會同) 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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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採購程序如有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者,監辦人員得適
    時提出意見,其採納與否,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監辦
    人員不得介入或干預。惟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經建議並納
    入紀錄,仍不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
    重大案件,依「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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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政風機構得調閱請
    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惟應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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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案件
    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尚不因而須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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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政風機構人員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有關職掌之規定,依
    法辦理政風業務、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理流程,
    適時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
    德操守。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情事
    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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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時,
    遇有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各項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加以注意並迴
    避;如有違反該條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
    監督不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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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機關對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產生疑義時,應循行政體系函
    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