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 管。 二 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 (市) 長。 三 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 四 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五 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 六 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之團長。 七 其他獲得授權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