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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 9 條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
    管。
二  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 (市) 長。
三  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
四  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五  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
六  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之團長。
七  其他獲得授權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