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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監所作業者勞作金之提撥,依羈押法第十七
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五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
變賣者,由該管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悉數撥入第二十一條所定犯罪被害補
償金專戶。
前項所稱犯罪所得,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犯罪行為之所得。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之部分金額,由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罪被
害補償金經費需求及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其他各款規定之金額估算之,並由
指定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將指定金額匯入第二十一條所定犯罪被害
補償金專戶。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其他收入,包括依其他法律撥付或私人、團
體捐贈之所得。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指依
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受領之賠償。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並檢附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
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
    別載明申請補償之金額。
三、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已受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七、審議委員會。
八、申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
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第 18-1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五所定扶助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
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
審議委員會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扶助金之資格、事實及理由。
三、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四、優先申請順序之同一順位遺屬之人數。
五、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或外國犯罪被害補償給付之情形。
六、審議委員會。
七、申請年、月、日。
扶助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
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第 20-1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之部分金額,由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
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經費需求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其他各款規定之金
額估算之,並由指定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將指定金額匯入犯罪被害
人保護機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