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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
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9-1 條
更生保護會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接受政府補助、向外籌募經費之處
理與運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6-1 條
更生保護事業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法務部得視情節,
分別為下列之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解散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