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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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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監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成
    立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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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監秘書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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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本小組應聘請委員七人以上,由本監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
    兼任,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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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  參酌本監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三  本監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四  本監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五  定期評估本監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檢
    討執行情形。
六  本監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七  本監品操優良員工表揚事項之擬議。
八  本監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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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檢討本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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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本小組得針對本監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科室主管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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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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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法務
    部政風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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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本小組奉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政風司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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