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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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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本監同仁及其眷
    屬 (親友) 或法務部轄屬矯正機關之同仁渡假旅遊住宿用;另其他機
    關、團體或個人,經典獄長核准者,亦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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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用招待所之分配,由管理單位按實際狀況,權衡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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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監同仁借用招待所時,請預先至總務科填具申借簿申辦之,其他機
    關團體或個人可以電話連繫洽辦,經陳核准後,告知戶別並發給門鑰
    ;夜間或假日急需借用者,請洽總務科值日司機,填載『臨時申借簿
    』,經督勤官核准後,使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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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用期限,最高以七日為限,欲延期者,須再填簿申請之,經核准後
    得以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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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等設備,借用者應共同愛惜使用
    ;個人私有財物請自行妥善保管;另於借用時,偶有外出請隨時緊閉
    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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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借用期間,應保持寧靜,禁止喧嘩、吵鬧,及其他有妨礙周遭環境安
    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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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室內嚴禁有飲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並不得攜入違禁或危險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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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室內用電,請正常使用,不得私自使用電爐或其他高耗電量之電氣產
    品,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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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室內、外,應保持清潔,嚴禁亂拋垃圾及雜物,以維護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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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借用者於退房前,請先通知借用單位- (總務科) ,並將公用財物設
    備歸定位,不得任意搬離,另請將水電、瓦斯及門窗關閉;如有損壞
    或短少者,借用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私有財物請自行點清帶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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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借用者離監前,請將門鑰歸還借用單位- (總務科) ,如遇於夜間
      或假日時可至大門門衛及值日司機處,辦理門鑰歸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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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招待所酌收使用後之清潔費用 (公務及貴賓除外) ;收費標準,
      以『論次計費』方式,即每戶每次以壹佰元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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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時,除先行採取
      緊急應變措施外,請即連絡通知借用單位,並聽從借用單位之指示
      ,配合避難或安排救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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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本監附設有『視廳室』,可供住宿者休閒娛樂用,其使用及開放時
      間等適用原該 之『視廳室使用管理規則』;使用前,請至大門門
      衛處登錄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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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申借及緊急連絡電話:
   (一) 平日上班期間,室內分機:【二二六、二二七、二二八】-三線
        ;直撥電話:【 (○六) 九二一一一五一轉室內分機『二二六、
        二二七、二二八』】,或【 (○六) 九二一三二八二】-二線。
   (二) 假日或夜間,室內分機:【二二六、二二七、二二八、二二一、
        二二五】-五線;直撥電話:【 (○六) 九二一一一五一轉室內
        分機『二二六、二二七、二二八、二二一、二二五』】;【 (○
        六) 九二一三二八二】,或【 (○六) 九二一三二八一】-三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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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本招待所之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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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本辦法提經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