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物品或文件,不得歸檔: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 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 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 有關財務會計之憑證、帳冊、單據及票根等。
(六) 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及個人證件。
(七) 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無關政令之宣傳性文件。
(八) 贈閱刊物、圖書、謝帖、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
。
(九) 未掛總收、發文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但承辦人於處理經總
收、發相關案件過程中,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