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部頒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
    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2
二、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下列各
    款事由之一不得動用。
 (一) 購買書籍款及才藝訓練所需之自備材料款。
 (二) 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三)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四) 慈善捐款。
 (五) 家境貧困或急難匯款補貼家用。
 (六) 繳納空大學費或技能訓練之勞工保險金。
 (七)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
3
三、前條各項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報告單陳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