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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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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
    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
    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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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