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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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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法務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秘字第○○○四一八號函示辦理。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典獄長批示暨配合本監研考業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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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為推行及實際瞭解本監各單位受理民眾家屬 (或同仁) 電話陳情或詢
    問之接話速度、電話禮貌及答話內容等情形,配合秘書室進行電話禮
    貌測試,以推動本監為民服務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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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測試人員組成:
    由秘書、政風主任、人事主任及與該次受測科室 (單位) 無隸屬關係
    之科室主管一人 (於測試前請秘書指定) 合計四人會同組成測試評分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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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測試方式:
    依照「行政院研考會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電話測試紀錄表」之測試內
    容,總計一○○分 (單項配分為接話速度  分;電話禮貌  分;答話
    內容  分) ,依照答話情形由評分小組給分。
    每月不定期實施以部分科室 (單位) 為抽測對象實施;每季統計簽核
    公布總分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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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績效評比:
    每季統計分數公布乙次;每年度合併總得分數,併列順序。
    依年度總序列之排名為各業務科室年終考績百分點比例之重要參考依
    據。
    受測單位為民服務績效卓著者,另簽請典獄長核示獎勵;績效不彰者
    ,限期改善;有損本監機關形象者,依相關規定簽核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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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所需之行政支援事項,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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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奉典獄長核定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