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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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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由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心理師一人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應通知政風室主任列席;另提報個案之管教
    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