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應收容人需要且符合本監規定,適度開放收容人郵寄包裹,特訂定
    本要點。
2
二、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
3
三、寄件人以收容人申請核准者為限,但外國籍由國外寄入者不在此限。
4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應註明品名、數量、郵寄者姓名、住址,經核准
    後由本監發給填妥之【郵寄包裹明細單】寄回,按規定申請內容附明
    細單貼於包裹封面郵寄,每件郵包限重貳公斤以內【食品禁止郵寄】
    。
5
五、收容人申請郵寄內容需視個人實際需要,提出申請郵寄,郵件數量每
    項不得超過三件、每月限收一件,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6
六、郵寄藥物須由收容人自行申請,經衛生科醫師認為確有需要並開立處
    方箋,始准寄入。其郵寄手續如以下所列:
(一)由收容人依本監醫師開立處方箋寄交家屬購買,藥品寄入時,原處
      方箋必須隨藥品一併附寄,與郵寄包裹相同黏貼於封面。
(二)經衛生科檢查無誤轉交該收容人簽收後,交由該單位主管統一保管
      並監督其服用。
7
七、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
    即收容人)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
    ,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
8
八、郵寄之包裹經收容人同意拆封檢查後如係違禁物品,以違反監規論處
    ,涉及不法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