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為使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
    代理人,確實符合業務需要,並達到甄選作業公開、公正、公平之目
    的,除應依考試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
    本補充事項辦理。
2
二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委任非主管以下職務出缺,須僱用非現職人員為
    職務代理人,用人 (出缺) 機關應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公開甄選並加
    以測驗,擇優錄取適當之職務代理人。錄取人員之迴避僱用及消極資
    格限制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之規定。
    為減輕各矯正機關負擔,必要時數機關得聯合辦理甄選,分別錄取。
3
三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試得成立試務小組,負責報名,應徵人員之資格審
    查、測驗命題、試卷彌封、口試、錄取標準、錄取人數、試務督導等
    相關事宜,確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4
四  報名參加測驗人員,應具有與擬代理職務所規定國家考試學歷,並於
    報名時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表內各項不得有任何修改 (含修改
    後再蓋校對章) 情形。參加管理員職務代理人測驗者,年齡及體格須
    比照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之應考年齡限制及體格檢查標
    準如附表一。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特殊規定)  (四等考試
監所管理員、法警二類科及附註部分)
┌─┬─┬─┬─────┬──────────────────┐
│等│職│職│類      科│應考資格                            │
│別│組│係│          │                                    │
├─┼─┼─┼─────┼──────────────────┤
│四│法│司│監所管理員│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
│等│務│法│法      警│合格:                              │
│考│行│行│          │一  身體發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害工作│
│試│政│政│          │    者。                            │
│  │  │  │          │二  身高 (脫鞋) 男生不及一六五公分,│
│  │  │  │          │    女生不及一六○公分者。          │
│  │  │  │          │三  體重 (脫除外衣) 男生不及五○公斤│
│  │  │  │          │     (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得減│
│  │  │  │          │    為四八公斤) ,女生不及四五公斤 (│
│  │  │  │          │    身高一六○至一六三公分者) 得減為│
│  │  │  │          │    四三公斤) 。                    │
│  │  │  │          │四  呼吸差不及五公分者。            │
│  │  │  │          │五  視力各眼裸視 (不戴眼鏡) 未達○‧│
│  │  │  │          │    二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一‧○公上│
│  │  │  │          │    者不在此限。                    │
│  │  │  │          │六  色盲或色弱者。                  │
│  │  │  │          │七  有梅毒性疾病者。                │
│  │  │  │          │八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            │
│  │  │  │          │九  胸部內臟疾病 (含各種心瓣膜炎) ,│
│  │  │  │          │    妨礙工作,不易治療者。          │
│  │  │  │          │一○  不治之肌腱變常,骨膜及關節之慢│
│  │  │  │          │      性疾患,其程度深重而影響動作者│
│  │  │  │          │      。                            │
│  │  │  │          │一一  惡性腫瘍 (腫瘤) 及過大之良性腫│
│  │  │  │          │      瘍 (腫瘤) ,妨礙工作者。      │
│  │  │  │          │一二  精神異常,言語知覺機能顯著障礙│
│  │  │  │          │      ,運動麻痺、癲癇及發作性神經系│
│  │  │  │          │      統病患者。                    │
│  │  │  │          │一三  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及殘廢致不│
│  │  │  │          │      能服務者。                    │
├─┴─┴─┴─────┴──────────────────┤
│附註:                                                      │
│一  三等考試各類科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類科應│
│    考人體格檢查須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                      │
│     (一) 公立醫院。 (二) 教學醫院。 (三) 直轄市衛生局所屬各│
│    區衛生所。 (四) 縣市衛生局門診部及鄉鎮市區衛生所。 (五) │
│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二  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
│    院辦理。                                                │
│三  其餘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
└──────────────────────────────┘
5
五  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管理員筆試科目應含國文 (論文及公文) 監所法規 (含監獄行刑法、
    羈押法) ,另各依機關性質自訂相關科目一科如監獄組織條例、看守
    所組織條例、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條例、監獄學
    概要、刑法概要、犯罪學概要等等,以符業務需要。其他人員之筆試
    科目由各矯正機關自行依業務需要訂定之。
6
六  測驗完畢應將正取及備取候用人員名冊,陳報權責機關核備。本部直
    屬各監院所校陳報本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
    護所陳報該署。名冊欄項應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
    生年月日、學歷、經歷、有無刑案資料紀錄、體格符合與否、測驗總
    分、名次、正備取、備註等項,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矯正機關全銜) 甄選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正、備取名冊 (請分開列
冊)
                                                時間  年  月  日
┌─┬──────┬─┬─┬─┬─┬──┬──┬─┬─┬─┬─┐
│編│姓名及身分證│姓│出│學│經│有無│體格│測│名│正│備│
│號│統一編號    │別│生│歷│歷│刑案│符合│驗│次│備│註│
│  │            │  │年│  │  │資料│與否│總│  │取│  │
│  │            │  │月│  │  │記錄│    │分│  │  │  │
│  │            │  │日│  │  │    │    │  │  │  │  │
├─┼──────┼─┼─┼─┼─┼──┼──┼─┼─┼─┼─┤
│1 │歐陽月秀    │女│5 │國│  │無  │符合│98│1 │正│  │
│  │P224455613  │  │0 │立│  │    │    │  │  │取│  │
│  │            │  │0 │中│  │    │    │  │  │  │  │
│  │            │  │5 │央│  │    │    │  │  │  │  │
│  │            │  │0 │大│  │    │    │  │  │  │  │
│  │            │  │5 │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七  職務出缺應報任免權責機關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調派合格人員遞補
    ,如無上述人員,則同意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由用人 (
    出缺) 機關自行依錄取名次順序核僱,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副知審
    計部及本部矯正司、會計處、人事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副知審計部及本部、該署,副本收受機關單位均須
    檢附僱用職務代理人名冊,格式如附表三。俾符時效及便於本部控管
    職缺提供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附表三
 (矯正機關全銜) 僱用職務代理人名冊
┌─┬───┬────┬───────┬────────┬───
│職│官職等│原職人員│僱用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      │預定僱
│務│職  系│姓    名│原          因├─┬─┬────┤
│編│職  稱│        │              │姓│出│學    歷│
│號│      │        │              │名│生│        │
│  │      │        │              │  │年│        │
│  │      │        │              │  │月│        │
│  │      │        │              │  │日│        │
├─┼───┼────┼───────┼─┼─┼────┼───
│A │委任第│陳美美  │無考試及格人員│歐│50│國立中央│自九十
│6 │三至第│        │可資分發,因應│陽│05│大學畢業│二日起
│5 │五職等│        │業務需要。    │月│05│        │及格人
│0 │司法行│        │              │秀│  │        │止
│4 │政職系│        │              │  │  │        │
│4 │管理員│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時間│擬支俸級│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年十月│比照委任│    │
至考試│第三職等│    │
員分發│本俸一級│    │
      │二八○俸│    │
      │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八  經列入備取候用人員名冊者,候用期限為二年,期滿未獲僱用者,或
    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錄取人員僱用完
    畢,須再僱用非現職人器為職務代理人時,應再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及本補充事項公開甄選。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離
    職後,欲重行僱用仍應再參加公開甄選。職務代理人於代理原因消失
    或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
    助。
9
九  人事、會計、政風、統計單位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得各循
    系統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