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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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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依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五六六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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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組織:設置管理同仁心理諮商輔導小組,組長由副所長擔任,成員四
    人包括教導組長、總務組長、人事主任及導師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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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務範圍:針對認為需要輔導或自動要求輔導之管理同仁:
    (1) 心理健康及生活適應問題:包括工作壓力、情緒困擾、生活適應
        不良、自卑、自殺傾向等之處理輔導。
    (2) 家庭困難:包括家庭突發變故或家庭失和等問題引發情緒失調之
        輔導協助。
    (3) 感情困擾:包括交友之障礙、失戀、心理失常等之調適及解決。
    (4) 一般疑難解答:包括在工作及私人生活上所遭遇疑難問題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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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服務方式:
 (一) 按月排定受理服務輪值表,並公佈予機關同仁週知。其服務方式:
      (1) 函件輔導:來函按問題性質分類後,視情況予以處理或轉送特
          聘之專家學者予疏導答覆。
      (2) 電話諮商:公佈心理諮商輔導小組受理服務輪值人員專線電話
          ,受理管理同仁以電話諮商。
      (3) 晤談諮商:組長依受理案個案之狀況,指派小組成員進行晤談
          諮商,晤談後需填具「個案晤談資料表」,以追蹤諮商效果。
 (二) 有需要輔導之同仁,亦可直接指定信任之小組成員,實施輔導。
 (三) 建立台南縣市專業輔導機構連絡電話:
      (1) 心理諮商輔導小組認為接受輔導之個案,有需要轉介專業輔導
          機構接受輔導者,應予轉介並追蹤其接受輔導之成效。
      (2) 公佈予機關同仁週知,有需要之同仁可直接聯繫接受其輔導。
 (四) 心理諮商輔導小組實施諮商晤談或輔導以上班時間為原則,但如情
      形特殊,得視實際需要約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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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計劃提報所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