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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刑人之特別獎賞,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規定。
第 3 條
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如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
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
    七年,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
    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徙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內無
    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
    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
    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
    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給予返家探
    視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
    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
    親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第 4 條
給予受刑人特別獎賞,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5 條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其在外期間,算入刑期內。但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
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