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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
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
    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
    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第 3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
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
據以造冊提請監 (所)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第 4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
保管專戶。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