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
一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
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
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 依刑法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三個月內,
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
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
行。
三 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一年,已晉入第一等,而其
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
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
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四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
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准免除執行,並於核准後,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查
。
受處分人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執行:
一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
六個月,已晉入第二等,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轉請
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二 依刑法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已晉入第二等,其最
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十七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三 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一年,已晉入第二等,而其
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
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四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
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准停止其執行,並於核准後,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
查,停止期間,應由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