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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一歲少年
  ,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第 3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已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育院繼續執行
  。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護管束經撤銷者
  ,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執行教育之各類辦法與少年輔育院條例不相牴獨者可繼
  續適用。
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