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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7 條
前條調查事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直接調查:關於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
    ,以直接觀察之方式實施調查,紀錄於調查表。
二、間接調查:關於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
    等,應向其家庭、居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查詢,搜集
    資料以供參考。
三、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之個性、能力及心身狀況,應施以智力、性向
    、興趣、人格等項測驗。
前項調查表及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