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依據行政院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規定,並
    為適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下稱本署) 及所屬各機關實際環境,有
    效推行研究發展工作,藉以激發研究精神,革新行政措施,提昇機關
    績效,訂定本要點。
4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研究計畫項目表 (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
    ) ,陳報本署彙轉法務部核辦。
6
六、研究報告:
 (一) 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之報告,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連同研究報告
      提要表、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 (如附表二、三) 各三份報本署
      轉陳法務部審核。
 (二) 研究人員異動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在本署及所屬機關內異動者,其所擔任之年度研究計畫攜帶至新
        任職機關繼續進行,於期限終了時將研究報告送回原任職機關辦
        理評審陳報。
      2.調職至本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者,各機關應重新指定研究計
        畫項目及人員報本署核轉。但研究人員得經由原機關層報法務部
        核准,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 研究人員,如因研究之需要必須蒐集資料時,得由各機關酌給公假
      或減少辦案件數,俾專心撰寫研究報告。
 (四) 各機關針對重要事項 (問題) 自行研究之報告,得專案陳報本署處
      理。
 (五) 研究報告規格:一律採A5紙張 (21cm×15cm) ,雙面印製、左側
       (膠裝) 裝訂成冊。
      1.編印格式:自左至右,由上而下橫式排印,依「法務部中文出版
        圖書編印規格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封面:以華康標楷體編印 (如附表四) 。
7
七、建議事項之處理:
    研究報告之建議事項,依據法務部核復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二) 核屬可行者,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項目。
8
八、獎勵:
 (一) 研究人員之獎勵,依法務部核定予以敘獎或公開表揚、發給獎金。
 (二) 研究成果特優之機關首長,專案報請法務部敘獎。
 (三) 列為個人「學識才能」考績項目之依據。
9
九、經費:
    研究報告之稿費、編審費、印製費等由各機關年度相關業務經費或研
    考經費項下支應。
    研究人員異動時,上述經費仍由原機關支應。
10
十、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中,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
    議,應於實施年度終了時,擇要列為考核項目,由研考業務單位查證
    其實施效果,並提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