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 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層報 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 (二)醫療糾紛案件及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 一年。 (三)重大刑事案件逾四個月。 (四)再議案件逾三個月。 (五)刑事執行案件逾六個月。 (六)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