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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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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
        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層報
        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八個月。
    (二)醫療糾紛案件及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
          一年。
    (三)重大刑事案件逾四個月。
    (四)再議案件逾三個月。
    (五)刑事執行案件逾六個月。
    (六)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