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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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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