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警察機關及有關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監察工作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 聲請範圍: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第二點所列國內犯罪
案件之電信監察及郵件監察。
二 聲請機關:
(一) 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各縣市警察局以上單位。
(二) 法務部調查局暨所屬各縣市調查站以上單位。
(三) 與前二目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三 聲請程序:
(一) 各機關聲請監察工作應持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法官或各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其授權之檢察官所核發之監察書及登記表 (格式如附
件一) 乙份,送受理執行單位辦理。
(二) 特殊緊急案之聲請,應經該管檢察官口頭通知受理執行單位後,填
具登記表送受理執行單位先予辦理,其他聲請資料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補送。
(三) 聲請監察工作應向相關縣、市之受理執行單位聲請。
(四) 登記表填寫資料應與所核發之監察書所載各項資料相符,聲請監察
工作範圍不得踰越原監察書核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