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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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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為使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確實依照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以下簡
      稱期限要點) 所定期進行,並防止遲延案件之發生,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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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候補檢察官,以
      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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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案件如有期限要點第四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二項各款之
      視為不遲延情形者,檢察官應隨時注意視為不遲延之原因已否消滅,
      其已消滅者,應依期限要點第四十二點第二項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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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依期限要點第四十一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簽准視為不遲延案件,乃應
      依期限要點貳所定期限進行,不因簽准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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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檢察機關應依期限要點第三十三點規定,指定研考科按月檢查書記官
      辦案進行簿,如有未依規定期限進行者,應填具檢查通知單 (格式如
      附件一) ,送請檢察官於三日內敘明未進行原因,層報首長核閱後送
      研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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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案件有期限要點第三十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
      填具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二) ,層報首長核閱後通知檢
      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將辦理情形層報首長核
      閱後送研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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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案件有期限要點第三十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
      填具遲延案件催辦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三) ,層轉首長核閱後,通知
      檢察官於三日內檢卷層報首長,敘明遲延原因,並送研考科填具列管
      案件表 (格式如附件四) 列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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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研考科對遲延案件,應於遲延之翌日起至案件終結止,按月填具遲延
      案件列管稽催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五) ,層轉首長核閱後,通知檢察
      官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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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之稽催案件,應就卷宗及檢察官簽報原因,加具意
      見,陳情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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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地方法院檢察署紀錄科、執行科應按月分別造具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六) 及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七) ,送研
    考科並會統計室,層報首長核閱後,於次月十五日前,分報高等法院
    檢察署 (二份) 及轄區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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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考科依據該署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月報
      表,分別造具遲延案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八) 及視為不遲延未結
      案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九) ,於次月二十五日前,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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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如發現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有顯著增加或久未
      結案時,得發交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上級分院檢察署,稽催積極
      進行;或指派檢察官查核遲延原因,如發現有嚴重違失,專案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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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承辦檢察官如有更易者,檢察官辦案期限之計算,自各該檢察官收
      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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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比照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要點)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每月均無遲延案件,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並無
        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
        ,比照獎懲要點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嘉獎一次或兩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每月均無遲延案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四
        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每月均無遲延案件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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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比照獎懲要點懲處之:
   (一) 檢察官全年新發生遲延案件總計逾二十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二
        十二點第四款規定記過一次或兩次;遲延案件逾十件繼續四個月
        者,亦同,並得報請調整至事務較簡之檢察機關。
   (二) 檢察官收受遲延案件稽催通知後,未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
        定期限處理逾三次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申誡一
        次或兩次。
   (三)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遲延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組檢察官人數所
        得商數超過十件者,比照獎懲要點第十八點第五款規定申誠一次
        或兩次。
   (四) 檢察長全年全署遲延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署檢察官人數所得商
        數超過十件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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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遲延案件如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已善盡
      稽催督導責任,且遲延情形已獲改善者,得從輕或免於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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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前二點規定之
      人員,依規定程序層報法務部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