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本要點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2
二  法務部應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 (簡稱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 之請求,得依左列方式就法律事務提供必要之協助:
 (一) 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二) 參與法律專案研究。
 (三) 參加重要法律會議。
 (四) 調派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法律事務。
3
三  調派檢察官辦理第二點 (四) 法律事務時,須徵得其同意,調派方式
    分借調及兼職兩種,全日在調用機關辦公者為借調,以一年為期,期
    滿應調用機關之請求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三年。一週僅某一時日在
    調用機關辦公者為兼職,兼職不受年限之限制。
4
四  法務部應調派資深、績優、熟諳法律事務之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辦理法律事務,其調至國外單位服務者,並應精通駐在國之語文
    。
5
五  借調或兼職檢察官在借調或兼職期間應服從調用機關長官之命令。其
    考核、獎懲、差假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
    九點規定辦理。
6
六  借調或兼職檢察官得依規定在調用機關支領稿費、研究費、交通費或
    其他相類之費用。
7
七  法務部得在司法官訓練所舉辦法制講習會,召集借調及兼職檢察官參
    加。
8
八  借調或兼職檢察官仍保留原職,其年資、職等、待遇、考績、升遷,
    均依檢察官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借調或兼職之影響。
9
九  檢察官在借調或兼職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者,法務部應優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