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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9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函、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一
式二份,向法務部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續聘契約書準用之。
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繼續聘僱之申請準用之。
第 10 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
可續聘展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