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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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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攷核實施要點第十二條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若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時,經
    醫師診斷證明經提管教小組通過後由所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者其該項
    目成績視同通過」,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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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為審查受處分人不適於處遇及回復處遇等事項,特成立審查小組
    ,每月召集審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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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審查小組成員:
    召集人:副所長
    成  員:秘書  教導科長  戒護科長  技能訓練科長  調查分類科長
            衛生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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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查時間、地點及方式:
    時間:每月二十日 (如遇假日或其他事故則順延)
    地點:衛生科
    方式:由教導科於會議前一日開提單,並請戒護科於會議前將接受審
          查之受處分人提帶至會場,由審查小組依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
          一) 所記載情形當面核對受處分人狀況作實質評估,並製作審
          查小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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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收之受處分人 (含移入所受處分人) 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不適於
    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有關身心方面之認定,並填寫審查表會相
    關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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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現於本所執行之受處分人:由各教區輔導員調查,若有符合本注意事
    項者,各教區造冊後,交衛生科填寫審查表會相關單位,彙整後交由
    審查小組審查,並依前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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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處分人不適於處遇原因消滅,回復其處遇時:由教導科每月上旬繕
    造回復處遇名冊乙份送衛生科 (格式如附件二) ,填註意見會相關單
    位後,提審查小組審查,如不適於處遇原因確已消滅,則提所務會議
    ,回復其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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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