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 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 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 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 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 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 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 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 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 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一○ 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一一 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一二 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之追捕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