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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台中少年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  社工科。
二  輔導科。
三  戒護科。
四  衛生科。
五  行政室。
六  人事室。
七  會計室。
八  統計室。
九  政風室。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  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  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  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  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  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  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  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之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  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  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  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  受戒治人之教誨及教育事項。
三  受戒治人階段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  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  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  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  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  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  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一○  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一一  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  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  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  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  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  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  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  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  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  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一○  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一一  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一二  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之追捕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  本所之衛生計畫與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  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  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事項。
四  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  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  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  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  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  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一○  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一一  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  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  研考及法令規章之蒐集、登錄事項。
三  印信典守事項。
四  經費出納事項。
五  建築修繕事項。
六  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  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  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  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一○  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一一  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一二  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一三  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一四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職員之任免、遷調之核簽及擬辦事項。
二  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核轉事項。
三  俸級之簽擬及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  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  獎懲核議事項。
六  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  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  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  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一○  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一一  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一二  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  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  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四  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各項記帳憑證之製
    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及送審事項
    。
五  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及整理事項。
六  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產之監標及監驗事項。
七  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八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  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  統計業務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三  各項統計報告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  資訊業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  案件表冊之歸檔及整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  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  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  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四  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  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  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七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所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5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6 條
本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及各科室主管人員組成之。所務委員會
之召開,應依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  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  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  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信望素孚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