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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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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因應檢察機關刑事鑑識需要,
    提昇法醫鑑驗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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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公開甄選;其資格應由本
    所各單位主管組成之甄審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所長核定選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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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經台灣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頒
      發之證明者。
(二)身心健康,領有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檢證明者。
(三)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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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每年得選送一至五名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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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除應審查第三點之資格外,並應
    檢視下列文件:
(一)申請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之入學許可相關文件。
(二)申請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若對語文能力有所要求,應提出符合要求
      之證明文件。
(三)出國進修同意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保證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送原服務機關(構)及本所各一份
      )。
(五)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原服務機關(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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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前,應與其簽訂書面行政契約(如附
    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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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於核發受選送人出國進修費用前,應檢視下列文件:
(一)受選送人已辦妥之出國手續、護照及相關簽證。
(二)第六點之書面契約。
(三)本所核發之出國進修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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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核發之出國進修費用,應依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
    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與數額表」所訂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