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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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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局本部 72.8.11.  (72) 督字第四五二九三七號局頒「本局事務檢
    查及監證實施辦法及補充說明」擬訂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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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凡採購物品、營繕工程,在一萬元以上者,由使用各組、隊簽呈
    核准後,交由總務組依局本部頒訂監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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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所有關修繕、設備費之使用,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若非急
    需一律交由主秘核示;五千元以下由使用各組、隊簽奉核准後交由總
    務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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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一般事務品採購,在一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由使用各組、隊
    簽奉核准後,交由總務組找具三家以上廠商估價,擇最低價者簽報辦
    理。在五千元以下零星緊急採購,由各組、隊填具請購單簽奉核准後
    ,由各使用組、隊在主管監督下直接採購之,或交由總務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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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組、隊經常使用之物品,儘可能整批採購,按監證程序一次比定價
    格,訂定合約,隨時取用,按期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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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組、隊請購物料時,應詳列品質規格及數量,不得硬性指定一家廠
    商採購;如推荐廠商,應敘明其理由,不論使用組、隊推荐幾家廠商
    ,總務組仍應另覓三家以上廠商比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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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組、隊如意圖規避稽察程序,將購置定製物品分批辦理者,承辦人
    員應受行政處分,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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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凡不依本規定辦理者,其經費報銷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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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規定未詳列事項,悉遵局頒「監證辦法及補充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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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規定自奉准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