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財產登記:
(一) 本局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下述
登記憑證,並係多種財產組合,附有從屬設備,應將其組成之財產
詳為登記。
(二) 財產之登記以原價為原則,其原價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之估價
為準;若係多種財產組合,附有從屬設備,應將其組成之財產詳為
登記。
(三) 七處事務科為財產登記單位,負本局財產總登記與管理之責,其所
為之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事務科以各單位所填寫之財產增加
單、領物單、毀損報廢單等財產增減登記之憑證。
(四) 各單位因請購受贈等事由增加之財產,須於驗收後填寫財產增加單
、領物單送事務科登記;由事務科統籌購置之財產,分發各單位併
驗收後,亦需填寫財產增加單、領物單送事務科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