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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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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局為勵行節約,改善社會風氣,免除繁文褥節,減輕結婚當事人及
    本局同仁之經濟負擔,並促進調查、查核工作人員情感交流,特訂定
    集團結婚要點 (以上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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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及查核單位專任人員,凡經奉准結婚者,均可
    登記參加集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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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禮訂於每年元、九月份擇日在本局大禮堂舉行,並備茶點慶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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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婚禮請  局長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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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婚禮由秘書室、研委會、訓委會、第六處、第七處、人事室、會計室
    、督察室、聯絡室等單位主管組成籌備會籌備之,以主任秘書為召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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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觀禮親友應事先登記領取觀禮證,本局同仁得自由參加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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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新郎、新娘服飾自備,婚禮當天每對新人,由本局提供禮車一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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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局長、副局長致贈賀儀、喜帳外,並另致贈價值新台幣伍仟元禮品一
    份,以資慶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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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參加集團結婚人員宴客應切實遵照行政院訂頒「貫徹十項革新要求」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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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