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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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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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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
    簡稱本訓練),其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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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委託法務部
    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辦理。
    調查人員考試公告後,保訓會將有關資料送請調查局擬定訓練計畫,
    函送保訓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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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其標準與應考時之檢查標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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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
    受訓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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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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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
      1/12  者。
(四)任一考核科目段末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及格,或
      各階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者。
(七)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或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者。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依獎懲規定應
      廢止受訓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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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獎懲規定、體
    育課程階段測驗規定、實習須知、請假須知及生活管理須知等規章,
    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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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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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保訓會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