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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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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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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平時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尊重行政體系,應注意現行之行政系統,不可越級行文。非本部
直屬機關不可對部直接行文,本部亦不得對非直屬機關直接行文。
但副本不在此限。
(二) 以副本行文,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不必
行文答復。
(三) 須轉行之公文,本部應行文直屬機關,請其轉行。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應視業務督導性質行文:如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
文最高法院檢察署轉行;業務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者,行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行。2
二 須緊急處理或有時間性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二) 本部各單位得以單位名義行文所屬機關,本部所屬機關亦得直接行
文本部各單位,但應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機關。
(三) 本部行文直屬機關查照辦理,並以副本行文所屬機關照辦,對正本
受文者應註明「已副知所屬機關照辦,無須轉行」;對副本受文者
應註明「均請照辦」。所屬機關可直接復文本部各單位。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視業務督導性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但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
督導者,二之 (二) 之副本及二之 (三) 之正本均應包括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