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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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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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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
    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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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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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二) 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 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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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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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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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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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經點收後,閱覽室專負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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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六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
    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