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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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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務部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依據行政院函頒
      「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第四點組成;
      本小組稽核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據本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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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政
      風司司長及會計長擔任之;由主任秘書、政風司長、會計長輪流擔任
      召集人,並由會計處擔任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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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應符合予算金額,其金額
      在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先送稽核小組審核後,依
      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依本部所頒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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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小組作業稽核左列事項:
   (一)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是否於事前詳訂明
        確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並依規
        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二) 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否依照「公款支
        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辦理。
   (三) 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得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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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對於採購營繕事項,應注意承辦單位之作業情形,如遇左列情
    事,無法立即防止、糾正或適當改善,以杜絕弊端發生時,應簽報查
    處:
 (一) 假借理由改變作業方式者。
 (二) 釐定底價不實或串通洩漏底價者。
 (三) 非因重大事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者。
 (四) 變更設計追加、減項目之單價未按原合約同項目單價計算或未經報
      准先行辦理者。
 (五) 非因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材料、施工方法者。
 (六)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被少數壟斷或圖利特定廠商者。
 (七) 發現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數量不符者。
 (八) 驗收未實地測試檢驗並紀錄其規範是否達合約規定者。
 (九) 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估價者。
 (十) 虛偽比價或浮報單價者。
 (十一) 化整為零逃避稽核者。
 (十二) 未確實審核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標單者。
 (十三) 未依合約規定計罰違約金者。
 (十四) 浮濫採購者。
 (十五) 其它有損失公帑情事或認有弊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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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稽核小組作業程序如左:
   (一) 本小組查核時,較繁複案件以召開會議稽核為原則;對金額較小或
        內容單純者,得由秘書簽報召集人核定。
   (二) 本小組對移送稽核案件以外之事項,如有必要,得隨時請承辦單位
        提送資料以供瞭解辦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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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本部各業務單位委託計畫,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劃、設計等事項,
      應依照「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之規定辦
      理;另有關電腦軟體委託設計、規劃等事項,除依照「各機關資訊作
      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準用前述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