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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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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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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
    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
    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或
    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
    ,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媒體採訪時
    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
    採訪時間,每日宜分上、下午各一次,確實時間由機關首長斟酌實際
    情況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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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
    得透露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
    、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
      、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
      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
      要文件。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屬姓名及其案
      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
      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檢警調暨廉政人員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
        料、會談紀錄等內容。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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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於偵
      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
    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混同措施後,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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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
    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
    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私下
    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
    情有關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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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
    ,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
    新聞加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
    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於一個月內處理之。各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之新聞處理
    檢討小組應將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決議紀錄,按季彙陳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
    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
    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
    時,應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
    注意偵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或以傳真稿傳真電子媒
    體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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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
    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
    長改正;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
    誡不聽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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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
    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
    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
    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
    官報告;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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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